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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我国监事会的尴尬地位,各界关于改革监事会的呼声渐高,我们认为:重构监事会的独立性将是改造监事会的重要内容
福田汽车、董事会杂志社课题组
执笔人/何玉梅 杨晓明
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采用二元并列模式,即监事会与董事会并列,共同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公司法,董事会与监事会处于平等地位,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决策和运营,监事会负责检查财务,监督董事和高管人员。设立监事会的目的是使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得以清楚划分,相互制衡,有效避免董事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预防重大的经营危机和道德风险。
可事实情况却与此理想相去甚远。在中国过去20多年的公司治理实践中,从众多的上市公司违规案例可以发现,监事会的“喉咙”不但发不出独立的“声音”,有的监事甚至还与董事和高管合谋,共同侵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治理问题的屡屡发生,其根源就在于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监事会缺乏实质上的独立性。
监事会何处去?
从本质上说,在董事会之外设立监事会是实现管理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但我国的监事会制度与这种“经典设计思想”(源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监事会制度)存在很大差别:我国的监事会只负责审查公司活动的合法性,不具备任免董事的权力,不参与决策及执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因此不具备制衡董事会的控制力和具体手段。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状是董事会与管理层高度重叠,国有股“一股独大”且所有者缺位,实际上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全都掌握在董事会手中,而监事会则成了董事会的附庸。因此,从实际控制权来 看,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还是单一董事会制度,即所谓的一元模式。
针对我国公司治理的种种弊端和监事会的尴尬地位,众多专家学者指出了改革方向,大体有三种意见:一是废除监事会制度,完全采纳英美法系的一元制,通过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机制;二是继续沿用目前的二元制结构,同时容纳独立董事制度和独立监事制度,以强化监督职能;三是允许公司自行选择一元制(独立董事制度并设立审计委员会)或二元制,对国有控股公司则规定必须采纳二元制结构。
大部分国家都把设立独立董事作为完善公司治理、对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进行监督的重要举措。我国也在1990年代末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证监会在2001年8月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从本质上看,独立董事也是公司的监督者,与监事会的角色和职能发生一定程度的重叠或冲突。与监事会遇到的问题类似,监督职责必然涉及权力制衡,但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未赋予独立董事相应的法律地位,2002年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保证及其责权也没有明晰的界定。实践证明,在中国的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外部治理约束较弱的条件下,独立董事难以独自承担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大使命。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特征和外部治理条件,立足于我国转轨新兴市场经济的特点和政治体制的格局,我们认为第二种方案和第三种方案的结合最为可行。因此,建立独立监事制度或将成为构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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