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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中国的经济结构变成单一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营企业。自此直到1979年,公司立法被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立法所代替,监事会制度亦随之出现历史性断层,中断了近40年之久。
直到1992年,为适应新的环境的需要,原国家体改委发布了《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在其中自建国以来首次使用了监事会的字样,并以1993年《公司法》颁布为契机,正式上升到了立法层次,构造了一个在形式上效法日本,监事会与董事会平级,在内容上仿照德国,实施了员工监事制度,并充分反映了中国社会经济特点的监事会制度。在距离1993年颁布《公司法》12年后, 2005年颁布了新的《公司法,》明确赋予监事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的权力,来保障其检查、监督职能的有效运行,弥补了原《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的各项权力间衔接性差、可操作性差的不足。近年来,在一些上市公司还出现了尚未在中国制度化的独立监事,这种对独立监事制度的自愿选择无疑进一步丰富了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的内涵。
1997年之后,证监会还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章程、指导意见和准则。从本质上说,独立董事制度也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一部分,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独立董事的引入是为了加强外部董事的独立性,对管理层的权力形成制衡。“独立董事+监事会制度”形成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最大特色,但形式上的“双重监督”却造成了实质上的监督虚化。在缺乏良好外部治理环境的背景下,“中国特色”的监事会变成了只会签字、开会的“稻草人”。
发出“独立声音”的四大障碍
● 障碍之一:初始结构设计忽略了现实的权力关系。
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然而,恰恰是这一结构实质上构成了监事会有效发挥作用的瓶颈。由于员工代表多为政工干部和劳动模范,其工资和职位基本上都由管理层决定,在监督决策过程中往往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员工身份,而很少有考虑自己是全体员工的代表,若要他们有效地履行职能,就会模糊监督者和执行者之间的界限,同时董事会的决策对他们有利、对员工有利时,则员工监事的理性选择就是放弃、忽略中小股东与整体员工的权益,或者串通一气损害所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导致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弱化。股东监事更是如此,作为股东(更为确切地说是大股东)在企业内的代表,当大股东与企业经营层合谋时,在理性人假设下,其最优选择仍然是“不监视”。“东北高速”治理乱象背后的“监事集体失语”,其原因正在于此。
● 障碍之二:“制度 传承”过程中党政关系的存在引致“行政干预”。
中国公司治理制度正式建立之前一直承担着监督制衡机能的是“老三会”。其中,党委会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当中,充当着董事会的角色。职代会是工人群众参与企业管理、监督领导人员的权力机构,是实施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一直以来在履行着类似于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工会则是对领导班子的监督机构,承担着近似于监事会的机能。而当现代公司治理理念导入之后,“老三会”面临着去留的问题,但国有企业的自身特性及固有政治体制的约束,决定了“老三会”在短期内不可能完全取缔,基于此,在董事会不能完全承担老三会全部职能的情况下,另设一个机构成为必要的选择,毋庸置疑,监事会就承担了此项机能。如此一来,直接引致了公司内党政关系的存在,且监事会主席即便是兼任党政职务,也大多是副职,而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正职,监事会主席往往处于其监督对象的行政领导之下,这种超越内部组织关系的行政关系的存在,决定了作为监事会行权标杆的监事会主席无法有效地行使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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