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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不应沉默的权力(1)
 来源于:新浪财经-管理前智  发布时间:2008-10-13 11:19:35
信息内容

  中国监事会缘何在频发的上市公司治理事件中集体失语?是这一制度本身存有瑕疵,还是配套机制失灵,抑或是其背后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所引致?我们结合福田汽车和本刊课题组的研究成果,以探求走出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困境和改革的思路

  “独立董事+监事会制度”形成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最大特色,但形式上的“双重监督”却造成了实质上的监督虚化

  文/王世权 武立东

  监事会制度诞生于1861年的德国。之后被日本、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1993年,中国在公司制改革中,借鉴了国际经验,开始了监事会制度本土化的历程。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是公司内部治理唯一的监督机构,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出资人或全体股东的利益行使监督权,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分权制衡理论,监事会是公司治理“三会”三权之一,监事的独立意见将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

  然而,近年来面对中国股市中接二连三涌现的“问题公司”,监事会对此一筹莫展的“无能”表现和极差的操作性却饱受业界人士和专家的诟病。

  沉默的是大多数

  2002年戴雅和卡布哈林两位教授通过组织财务分析人员、政府官员、学者组成了专家委员会,对16家中国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了深度访谈。他们将中国监事会分为四种类型,即“不作为监事会”、“仅仅提供意见的监事会”、“监督但是不出具资料数据的监事会”和“既监督又提供数据的监事会”。调查结论表明,由于缺乏法律权限和被明确定义的法律责任、缺乏独立性、缺乏技能上的高度专门知识、地位不高、信息短缺以及缺乏动力等原因,样本公司中的监事会大都属于“不作为”或者“仅仅提供意见”两种类型。

  据Wind统计,截至2007年底,共有64家上市公司因各种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81次处罚。根据这些违规公司近年来的年报及其监事会报告,发现没有一家监事会发表过不同于董事会决议的独立意见,也没有做出任何“罢免动议”、没有发出任何的预警信息,都是召开例行的会议、审议通过常规的事项,显然没有做到勤勉尽责 。

  中国监事会制度溯源

  监事会制度在中国的最早阐述可追溯到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公司律》。其中,第五节提出了“查账人”,就类似于现代公司法中的监事。鉴于《公司律》存在的弊端,颁布后不久清政府又在日本法律专家的协助下,以日本商法为蓝本形成了公司律草案,但该草案尚未审议完成,伴随清政府的瓦解就被搁浅了。

  此后,1914年中华民国的《公司条例》,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公司法》及194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由于均是在清末《大清商律草案》及北洋政府《中华民国商律》的基础上,“博采他邦成规,广征本国习惯”而制定的,相应的监事制度也随之保存下来。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公司法》被予以废止。但为了发挥建国初期尚存的私营企业在过渡期的积极作用,于1950年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并保留了监事(当时称为监察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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