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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题民间金融亟待立法规范
 来源于:新浪财经-商业评论  发布时间:2008-7-14 10:18:00
信息内容

  孙大午是个有梦的人。他的梦甚至很大。有的人会为了他的梦想而感动,但可能更多的人,只是远远地旁观,带着不信任。

  “孙大午案”让我们想到了当务之急:就是要大力发展农村金融市场,解决农民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要给农民加油,而不是掐住他们的脖子。农村不应该是金融市场的弃儿,我们完全可以以印度的小额贷款为镜鉴,允许民间社会走出一条形式更灵活更高效的金融之路。

  事实上,由于金融的城乡二元分布格局,很多农村地区的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中介都已经在运行。

  甚至有的省份,如湖南等省,都已经做了比较好的试验,其控制风险利用了地缘、血缘等关系,贷中和贷后有不同程度的持续动态跟踪,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从而对资金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

  这种新型的准银行机构在很多地方都已经产生,必将对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服务的改革产生重大影响。但这种民间借贷,仍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因为《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灰色的“银行”形式,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不光是回款率方面,而且包括回款的形式,很多时候这些中介以暴力作为自己控制风险能力的后盾,或者以暴力获取高额的利益回报率。

  所以,下一步的思路,应该是由国家发展民间借贷中介,通过规范使其充当民间“准银行”,为农村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为此,下一步要进行的就是实现法律方面的突破,允许现存的民间借贷中介入股商业银行,试点农村银行,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订《民间借贷法》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搞活农村经济的同时,又不会带来伤害。(林耀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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